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客戶問答
夫妻無須幫伴侶償還債務

*資料來源:蘋果日報 記者丁牧群採訪整理

台北桑妮問:

我先生的二弟五年前娶了一位越南新娘,弟媳工作所得全數存起來或寄回 越南老家,並未分擔家用,且她在外積欠不少債務。請問依照現行法律, 丈夫有償還妻債務的義務嗎?

另外,二弟夫妻婚後買了房子,購屋費用全由二弟支付,所有權也登記於 二弟名下,如果他們的婚姻關係終止,弟媳可以請求分配剩餘財產嗎?我 還想知道的是,在他們婚姻關係存續時,房子、車子等財產的所有權登記 在何人名下,是否就歸誰所有,另一方無權買賣或抵押貸款?

律師蔡文玲:

依《民法》規定,丈夫或妻子個人的債務由各自負責償還,也就是說,沒有夫債妻還或妻債夫還這回事,但有些特殊情況,例如丈夫向銀行借錢,由妻子擔任連帶保證人,那麼妻子就須為丈夫的這筆債務負責;或妻子向朋友借錢,由丈夫開本票作擔保,丈夫就要為那張本票負責。

婚後購屋 伴侶可分產

您還問到婚姻關係終止時的剩餘財產分配,因二弟的房子是婚後買的,法律上視為夫妻婚後增加的財產,一旦夫妻因離婚或死亡而終止婚姻關係,弟媳可要求分配丈夫婚後所增加的財產扣掉負債後的淨值的一半,即剩餘財產分配。至於婚姻關係中,夫或妻的個人財產,另一方當然無權處置,不得擅自買賣或抵押貸款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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